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蜀通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81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蜀通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6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了查封。现申请人成都蜀通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蜀通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602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名下276285.17元财产的冻结(财产线索: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账号2264××××06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里支行扎昌分理处)。 二、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602号执行裁定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62285.1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