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山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河山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238号******
原告:万开文,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广汉市。******
被告:四川河山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武昌路北二段79号******
法定代表人:余少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开文与被告四川河山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开文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开文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