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广汉市锦鸿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广汉市锦鸿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为(2021)川0681诉前调407号案件,后转立为(2021)川0681民初590号案件。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