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山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锦鸿门窗有限公司、四川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广汉市锦鸿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广汉市锦鸿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为(2021)川0681诉前调407号案件,后转立为(2021)川0681民初590号案件。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