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23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广汉市。
被告:四川河山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武昌路北二段7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河山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