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114号
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三公街85号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