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国隆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圣国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安民初字第2655号
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工业集中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利,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圣国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兴安街254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程世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圣国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黄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