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1452号
原告:**,男,藏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6幢1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1614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