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6730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信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薛鉴国。
本院在执行南充信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以(2021)川1302民初7949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银行账户5105××××1852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现因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银行账户5105××××1852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