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59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6幢1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朱怀文,总经理。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地址: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枝园街2号。
法定代表人:薛鉴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59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6幢1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朱怀文,总经理。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地址: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枝园街2号。
法定代表人:薛鉴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