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6幢1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16149M。
法定代表人:薛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圣坤,男,公司员工。
被告:刘荣华,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2日,原告***以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卢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