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民初4875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6幢1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1614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生于1979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