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桓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何山与某某、四川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1民初218号
原告:何山,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日,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3日,农村居民。
被告:四川桓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7342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山与被告***、四川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山于2017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