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1民初218号
原告:何山,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日,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3日,农村居民。
被告:四川桓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7342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山与被告***、四川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山于2017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