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桓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8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X号X栋X**X层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8民初41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7789.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771.21元、执行费510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工商总局、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118执8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