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8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无锡)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X号X栋X**X层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8民初41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40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工商总局、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118执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