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财保1259号
申请人:陕西恒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办大原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HBRR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793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恒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6105********;账号:×××43。)内2253883.68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6105********;账号:×××43。)内2253883.6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恒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