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四川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熊淦。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 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