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世纪绿城-5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款项3794万元;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932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经查,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威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8-24号-1至-12、江苏东路-8-24号-101至-113、江苏东路-8-24号-201至-213、江苏东路-8-24号-301至-314不动产。
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建军
审判员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