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082民初6566号 原告:***,男,1958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8********),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民安小区28号607室。 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000G),住所地荣成市**南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8703.2元(62344元*30%);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1年1月,原告***入职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工作至2018年1月在被告处退休。原告退休时,被告未向原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原告***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同意于2022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5000元,款项支付至***账户:62310201010********(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荣成支行); 二、若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足额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与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