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7551号
原告:***,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