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6450号
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000G,住所地荣成市***南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03089014,住所地荣成市兴裕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元(系减半收取计),由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