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伍志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团阳寺村。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88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41268.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经本院执行,截止2020年4月24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等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川B×××××东风牌车一辆(查封期限:2020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申请执行人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川07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梓入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馨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