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54号1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双龙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10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京0109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次冻结北京东方双龙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账户、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累计金额共计671 324.43元。
原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保全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东方双龙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账户、解除冻结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