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丰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402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被告:成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汉族,四川,现住嵩明县。 被告:***,男,汉族,云南大理,现住嵩明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74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