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402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被告:成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汉族,四川,现住嵩明县。
被告:***,男,汉族,云南大理,现住嵩明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74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