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恢5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改造夼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乳经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乳山市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乳经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广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