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475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92485543W。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星海,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69809380X3。住所地乳山市金岭经济开发区山海大道南段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新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46578239C。住所地乳山市金岭经济开发区山海大道南段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坤,该单位。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东二区附28号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0********。 被执行人:***,男性,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胜利花园小区3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55********。 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93925096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乳山市新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075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