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3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民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68475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保险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