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351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申请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改造夼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60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26万元的数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乳山市乳山口工业园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三栋未完工别墅的拍卖款26万元。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