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商银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01号。
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广州路。
被执行人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乳山市新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金岭经济开发区山海大道南段惠民街。
被执行人代表人**坤,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金岭开发区全兴宾馆对面加油站楼内。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华宏有限公司)、乳山市永明光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市永明有限公司)、乳山市新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市新城有限公司)、乳山市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监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83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