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乳城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现在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083执恢23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