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乳城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现在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083执恢23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