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6132号之一
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建材园。
法定代表人:王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栋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蒲文刚。
被告:温建伟,男,生于1984年10月21日,户籍地为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温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及温建伟的诉讼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及温建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1元及保全费2770元,共计6331元由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泽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 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