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6132号之二
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建材园。
法定代表人:王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栋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蒲文刚。
原告南充市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温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南充市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账号为2319××××3354)的存款5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账号为4402××××3774)的存款31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账号为5100××××5999)的存款9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漆国栋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的房屋(房权证南监字第0××9号、建筑面积39.67m2)壹套中价值450000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泽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 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