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8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山乳山市崖子镇驻地。
被执行人:乳山市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耿家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083执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审判员 牟旭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