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邵某某与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乳执字第1387号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
被执行人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按和解协议确定内容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银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少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孙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