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264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殿,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宝晶,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安,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威海宏福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东井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义,任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新跃,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宏福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马新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新海
审 判 员 谢凤昌
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霄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