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01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乳诸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述晓,乳山持正法律服务工作人员。
被告: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宝晶,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永杰,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金贵,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新海
审 判 员  谢凤昌
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