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亿拓预制构件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5382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岑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亿拓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慈溪市。
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罗顺法。
被执行人:岑丹。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244号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亿拓预制构件厂、***、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32435.1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799.5元、执行费2872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代理审判员*再波
代理审判员沈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