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甬慈执民字第3709-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立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岑丹。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岑立桥。
被执行人:***旦。
本院在执行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岑丹、***、***、***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16528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6974.5元,执行费1391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7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代理审判员*再波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