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八仙交通安全设施厂与鲁天东、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8920号之二

原告:余姚市八仙交通安全设施厂,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601004668。

经营者:罗伯宪,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余姚市。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百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倩,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余姚市。

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32686695。

法定代表人:岑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鲁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依妮,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大岚镇后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后朱村**。组织机构代码:77561842-0。

法定代表人:黄万永,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维,该合作社员工。

原告余姚市八仙交通安全设施厂与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大岚镇后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八仙交通安全设施厂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八仙交通安全设施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八仙交通安全设施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53元,由原告余姚市八仙交通安全设施厂负担。

审 判 员  丁金琴

人民陪审员  徐建棠

人民陪审员  李建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