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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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91民初3903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洋三路(沿海开关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7699597L。
法定代表人:张孜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32686695。
法定代表人:岑丹。
被告:刘国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琴琴,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锡,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琴琴,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以下简称为新鑫门窗厂)为与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地建设公司)、刘国华、林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诉前调解登记,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4月21日开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孜忻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奇、被告刘国华、被告***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琴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建设公司、林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鑫门窗厂诉请判令:1.被告大地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93680.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93680.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刘国华、林锡、***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大地建设公司是一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2015年作为承包人事实宁波国家高新区老庙公交站始发站工程建设,被告刘国华、林锡、***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5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大地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内容为铝合金门窗加工及安装(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一直与实际施工人保持联系,确认承揽工作进度及工作量。2015年5月,经被告***确认,承揽总价147579.6元,被告***承诺暂付30000元,2015年6月底再付20000元,余款2015年底结清。2015年9月23日,原告完成全部承揽工作后向被告刘国华、林锡主张结算。被告刘国华于2015年10月8日确认增加了铝合金装饰管承揽的款项为31212元,并经被告林锡对所有原告工程量的结算,被告林锡确认总体承揽款为248680.6元。原告仅收到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三位被告的工程款5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剩余承揽款,被告均以工程款未决算为由拒绝。
被告刘国华答辩称:我是大地建设公司的员工,代表大地建设公司参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是原告做的。原告与大地建设公司聘请的林锡串通,私下签订了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王先超”不是本人签字,是林锡签的,加盖的大地建设公司公章是假的。图纸上的工程量与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应按照图纸确定工程量。因工程急,我个人于2015年9月打给原告25000元,多退少补。林锡是施工员。铝合金门窗中不锈钢部分有其他人修改过。被告林锡、***没有确认工程量的权利。
被告***答辩称:我在案涉工程做泥工,是点工,我是打工的人,让我付工程款没有道理。原告让我签字,我没有测量过,我在门窗结算清单上签字的时候,没有下面三行手写内容。
被告大地建设公司、林锡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大地建设公司承建宁波高新区老庙公交始发站工程。其中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实际由原告施工。原告已施工完毕,且工程已竣工。被告林锡于2015年6月支付原告30000元。被告刘国华于2015年9月11日支付原告2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银行查询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应举证证明工程价款金额。原告提供了由被告林锡、***签字的结算清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林锡、***具有确认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的权利,故结算清单不足以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经本院释明,原告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综上,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73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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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方燕儿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