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51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88-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8396348-1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组织机构代码:75326866-9
法定代表人:岑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岑丹,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亿拓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组织机构代码:L2561161-X
经营者:***,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2769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441756.9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669.5元、执行费6526.35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5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代理审判员*再波
代理审判员沈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