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599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组织机构代码:L0961463-4
经营者:***旦。
被执行人: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潭河沿村。组织机构代码:66208751-2
法定代表人:岑望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组织机构代码:75326866-9
法定代表人:岑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岑望南,男,***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784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93766.6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7644元、执行费30337.67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59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代理审判员*再波
代理审判员沈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