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2669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532686695)。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
法定代表人:岑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