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与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8265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677699597L)。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洋三路(沿海开关站)。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532686695)。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
法定代表人:岑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被告:林锡,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诉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林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为2087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鑫建筑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谢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