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初2159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柏诉被告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秋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丽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