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141号11栋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7622548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719957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腾冲市人民法院(2018)云0581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法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4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未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纠纷的产生来源于双方签订的《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腾冲大盈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双方《土方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腾冲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