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21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被执行人:安岳县普盛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普盛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4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普盛农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普盛农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594.47元及经济损失等共计82000元及其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安岳县普盛农牧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经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证实,现被执行人已未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