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81民初4号之一
原告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14元,减半收取计11307元,由原告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云侠
审判员 马艳萍
审判员 李锦生
书记员 段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