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执恢98号
申请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141号1幢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7622548F(15-1)。
法定代表人:黄定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3224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标的:413,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分配,于2021年11月19日已执行276,978.00元并兑付申请人四川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款136,422.00元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4执恢98号案件剩余案款136,422.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赵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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