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2民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民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美仙,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得清(系邢美仙配偶),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丽,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美仙确认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9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媛
审 判 员 黄学文
审 判 员 李柔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声蓉
书 记 员 郁四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