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于明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2)川15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1.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2.支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350元;3.支付律师费服务费23212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从2022年5月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划拔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尾号2338账户资金2682.71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131账户资金1478.93元,共计4161.6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措施,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5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溢若
审判员  杨宏均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蒂